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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条件)   在本市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过境除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
(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电池电压不大于48V
(三)制动器、灯光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车辆;
(四)具有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的。
 
   来源:《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6-26 点击率:2294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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