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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政策法规
电动自行车限行明起开罚

   

 

非特殊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限行道路上行驶,

否则将遭到罚款加扣车的处罚。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赵新明 通讯员 刘明 文/图)为期15天的“限电”宣传教育缓冲期今天结束,从明日起,交警将全面上路,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查处。据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将处扣车及500元罚款处罚。

    4月1日起,我市包括主干道在内的部分道路全面实施“限电”。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禁行将扣留车辆,并处500元罚款,不过在最初为期15天的宣传教育缓冲期内,交警主要以敬告教育为主。记者了解到,在过去的半个月中,交警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次“限电”大型宣传整治行动,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共计发出敬告罚单1135份,并发放宣传单张43000余份。

   根据规定,交警部门明日起将按照相关法规,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限电”道路上,除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外,其他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违反限行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112条第1款,驾驶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并处500元罚款;驾驶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据介绍,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相关特殊行业来说,其所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虽然可以在限行道路行驶,但须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方可上路行驶,且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也将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12-4-19 点击率:2326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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