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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工作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9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许办[2011]21号)等文件要求,省质监局决定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总体要求,通过本次电动自行车获证企业的重新审查工作,对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顿;对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到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
       二、审查范围
      全省已获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三、审查依据
      苏政办发[2011]129号文件、《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全许办[2011]21号文件。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企业自查。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进行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条件自查。并认真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附件1)。
      2、重新审查。对已如实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各市局应组织落实重新审查工作。重新审查时应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各级许可证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重新审查结论负责。
      重新审查主要内容:核实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与证书一致,检查生产设施、设备工装、测量设备、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质量、编码刻制、产品车型等,具体详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检查记录》(附件2)。
      审查组应如实填写《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限期整顿。
      3、监督检验。对重新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隐患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封样。各市质监局将实施监督检验的企业名单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
      4、审查资料汇总及上报。各市质监部门要及时将重新审查情况进行汇总(附件4),并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质量处。
      5、监督抽查。省许可证办公室将以抽查方式对全省各地重新审查工作质量进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
      附件2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检查记录
      附件3责令整改通知书
      附件4 各市重新审查情况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质量 生产许可 审查 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承诺书及自查报告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此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严格执行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持续保持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
自查方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与企业领导层座谈,查企业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定,查各质量职能人员任务书及企业的组织机构框图。
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有文件表明在领导层中指定了负责质量的人员,且职权明确;企业设置了相关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具体人员。
领导层中有人履行质量领导职权,但职权不明确;或无任命文件,但能提供证证据表明领导层中有有人履行质量领导职职权;企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职权不明确。
无质量管理制度,领导层中无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并应悬挂厂铭牌。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应有相对隔离独立的检验区域;库房、部件装配区及流水线工位设置应合理,确保物品装配及运输流畅。
3.生产和检验设施能正常运转。
4.企业应悬挂厂铭牌。
按申请书申报的单元、年产量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包括零部件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和检验场所等)和生产设施及维护情况。
能满足审查要点要求。与申报的单元和年产量规模相适应。
不能满足审查要点。与申报的单元和年产量规模不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1.按申证范围,检查全部设备档案并现场核实。
2. 现场抽取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若干,核查性能和精度;
3.现场验证生产能力。
能满足审查要点要求与申报的单元和年产量规模相适应。
不能满足审查要点与申报的单元和年产量规模不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
自查方法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记录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4和表5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表4和表5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按其申证单元,现场核对必备的检测设备,必要时抽取若干检测项目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完好;查证购买检测设备发票等有效凭证。
能满足审查要点要求。
不能满足审查要点
o 符合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企业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助力车产品检验的机构,经培训颁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关键部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抽查若干名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测项目的操作,分析其对检验规范、检验作业指导书的理解程度、熟练及执行情况;并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指定两个以上检验项目现场操作考核。电器或汽油机系统、机械各一个)
抽查的检验人员,对产品标准、检验规范、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设备比较熟悉,能按要求进行检验,至少有2名持有有效检验员证书。
岗位职责、质量管理知识和产品标准掌握欠缺,部分操作欠准确。
抽查的检验人员不具备资格证书;对产品标准、检验规范、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设备不熟悉;不能按要求进行检验或对检验数据判定不正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1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表2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5.1表2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对照细则调阅标准文件清单,查标准是否齐全有效。
申证产品有关标准齐全、有效,并贯彻。
个别非关键零部件产品相关标准为失效版本或相关标准贯彻不彻底。
关键零部件产品产品标准不具备或未贯彻。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
自查方法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记录
5.1
采购控制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重点抽查细则表4中规定的重要零部件)。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1.抽查有关进货检验或验证文件的规定,查证是否实施检验,并抽查若干份检验或验证记录。
2.重点抽查电机、控制器、电池、充电器、汽油机、车架、前叉、车把、刹车系统检验/验证的实施。
按规定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齐全。
规定不够完善;
检验、验证有缺漏项;
记录不齐全;
未对关键部件实施检验/验证不得超过1个以上。
无关键部件进货检验、验证规范;
未按规定对关键部件零件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验证。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表6 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有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
按单元抽取产品,检查其出厂检验记录及其合格证;现场检查产品包装和标识。(含试制品标识)
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齐全,按规定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
无出厂检验报告及其合格证;
成品库中的产品包装和标识不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5
定期检验
(周期检验)
企业应依据GB17761- 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7.1条和GB17284《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998第8.1条要求进行周期试验。
1.企业是否按标准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2.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企业须具备完成全部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
3.若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应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4.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和频次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5.按获证单元产品核查周期检验报告。
按标准要求核查执行情况;
按标准按单元核查一年内定期检验报告。
按标准、按单元提交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中安全项目齐全,性能项目漏项不超过2项。
1未按单元提交定期检验报告,
2提交定期检验报告中安全项目不齐全,
3定期检验未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
自查方法
符合
轻微不符合
不符合
记录
7.3
行业特殊要求
1*.企业应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19-200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技术规范》4.2条款的规定,协助蓄电池生产企业做好废蓄电池回收工作。
1.是否制定了废蓄电池回收的规定。
2.是否分别与蓄电池生产企业、产品经销商签订了相应的回收协议。
3.是否按规定实施;是否保存相关记录。
4.是否在说明书上告知消费者,“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以免污染环境。本产品的废蓄电池由本企业或经销商、政府指定网点负责回收”。
1.查回收规定;
2.电池供应商、产品经销商分别签订回收协议;
3.查回收纪录;
4.查说明书。
符合审查要点要求。
——
未与电池供应商、产品经销商分别签订回收协议,没有回收记录。说明书中未规定废旧电池不要随意丢弃、回收等内容告知。
o 符合
o 不符合
8
编码刻制
企业应严格落实编码刻制责任,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
1.  抽查成品车上,是否刻制了编码;
2.  编码刻制是否符合规定;
3.  编码是否刻制在易于查验处;
4.  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有4张与刻制编码一制的编码标签。
查整车编码刻制情况
符合审查要点要求。
1.  编码刻制不符合规定;
2.  编码刻制位置不易查验;
3.  车身相关部位没有粘贴编码标签。
成品车上没有刻制编码。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9
委托加工
企业委托加工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
1、  企业委托加工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委托加工不得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
查备案手续,核实标注情况。
符合审查要点要求。
有委托加工行为,并办理了备案手续,但存在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情形。
有委托加工行为,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10
在产车型
填写在产车型目录表
——
如实填写
——
——
——
(共  个车型,详见附表4)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附表1)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名称
自查结论
备注
1
装配流水线
o  有
o  无
 
2
车架上下碗组装机
o  有
o  无
 
3
前叉下档组装机
o  有
o  无
 
4
气动或电动工具
o  有
o  无
 
5
空气压缩机
(储气罐)
o  有
o  无
 
6
轮辋校正设备(台)
o  有
o  无
 
7
部件装配台
o  有
o  无
 
8
货架
o  有
o  无
 
9
周转车
o  有
o  无
 
10
打包设备
o  有
o  无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附表2)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备专用检具和通用检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关键零部
件名称
检测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精确度
自查结论
备注
1
车架
螺纹量规
B1.375-24-6H/6g8e
B1.375-24L-6H/6g8e
 M35×1-6H/6g8e
M35×1左-6H/6g8e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车架精度支架
中心高度≥300mm
等高差≤0.05mm
o 有
o 无
 
中接头垂直度检具
组合端跳≤0.03mm
o 有
o 无
 
后平叉测量轴
对称度≤0.05mm
o 有
o 无
 
平板
1500×1000mm、二级
o 有
o 无
 
百分表
磁性表座
0-10mm
0.01mm
o 有
o 无
 
游标卡尺
0—150mm 、0.02mm
o 有
o 无
 
宽座角尺
500X315mm、二级
o 有
o 无
 
高度尺
500mm 、0.02mm
o 有
o 无
 
2
前叉
螺纹量规
B1.005-24-6H /6g
M26×1-6H /6g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前叉精度夹具
平行度≤0.06mm
o 有
o 无
 
前叉测量轴
对称度≤0.05mm
o 有
o 无
 
3
脚蹬
螺纹环规
 
B0.568-20-6g6e
B0.568-20 L -6g6e
M14×1.25-6g
M14×1.25左-6g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4
链轮曲柄
螺纹塞规
B0.568-20-6H
B0.568-20 L -6H
M14×1.25-6H
M14×1.25左-6H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5
前轴和
后轴
螺纹环规
 
B1.375-24-6g
M35×1-6g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后轴身检定架
测量高度≥300mm
测量宽度≥230mm)
平行度≤0.2mm
o 有
o 无
 
后轴身试摆规
M35×1
B1.375-24
(平面、斜面定位)
径跳、端跳≤0.015mm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6
飞轮
螺纹塞规
B1.375-24-6H
M35×1-6H
o 有
o 无
o 公制
o 英制
7
鞍座
鞍座夹紧测试仪
±1%
o 有
o 无
 
8
轮辋
轮辋边高深度尺
轮辋带尺(勾边)
轮辋带尺(直边)
轮辋接口凹陷量
±0.02mm
±0.3mm
±0.3mm
平面度≤0.01mm
o 有
o 无
 
9
电动机
(测功机)
电动机测功机
(不小于20N.m,含直流稳压电源)
测量仪表精度0.5级
测功机精度不低于1%
测速仪精度不低于1%
o 有
o 无
 
10
充电器
充电器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
不低于1.0级
o 有
o 无
 
11
控制器
控制器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
不低于1.0级
o 有
o 无
 
12
电池
电池测试仪
测量仪表精度
精度不低于1.0级
o 有
o 无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附表3)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整车检验必备检验设备、仪器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精确度
自查结论
备注
1
绝缘性能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制动断电装置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总体要求
整车外观要求
说明书的要求
兆欧表
10级
o 有
o 无
 
万用表
--
o 有
o 无
 
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
纹波因数5%
o 有
o 无
 
2
把心丝杆紧固力矩
鞍座夹紧螺栓、后接头螺钉紧固力矩
中轴锁母紧固力矩
前后轮紧固力矩
扭力扳手
0~50N·m
3.0级
o 有
o 无
 
3
整车重量
磅秤
>40kg
3.0级
o 有
o 无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自查报告(附表4)
 
在产电动自行车车型目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车型名称
最高车速
Km/h
制动性能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整车重量
kg
1
 
 
 
 
 
2
 
 
 
 
 
3
 
 
 
 
 
4
 
 
 
 
 
5
 
 
 
 
 
6
 
 
 
 
 
7
 
 
 
 
 
8
 
 
 
 
 
9
 
 
 
 
 
发布时间:2011-10-24 点击率:2686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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