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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作者: 来源:苏州经信委门户网站 日期:2015-4-15 人气:3501

各市(区)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苏经信职称办[2015]1号通知精神,2015年度经济、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工艺美术等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3月20日起开始受理,6月20日截止。今年继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并提交书面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等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9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申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电子信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省职称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4〕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省直单位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4〕15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应严格执行相关资历年限要求,即取得资格当年和申报当年均不得计入资历年限。

  申报范围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材料报送时间

  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认定材料均须通过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及网上录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jseic.gov.cn),在应用服务栏目下点击“职称申报系统”,查阅和下载相关政策性文件、表格以及录入个人信息资料。

  (二)各市、区经济、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每人一袋,须归类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在规定时间内送市经信委人事与培训处。请各申报人员注意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再行申报。。

  (三)关于工艺美术系列紫砂专业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按程序从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本单位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人员为个体户的应提供当地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人员为退休返聘的应提供1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评审紫砂专业高级工艺美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由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统一组织的考核。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应真实、齐全、工整,表格填写清楚,需加盖印章、有关人员签字的栏目及文件复印件须按规定加盖印章、审核人签字;所报材料须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涉及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一律以合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准。申报人员请按申报系统公告栏中“附件材料上传注意事项”要求上传有关材料附件。

  (五)申报材料中“工作单位”的填写限定在15个汉字内,若超出应填写单位简称;仅填写一个单位的名称,同时管理几个单位或在几个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填写申报者本人在其中任职并且对申报者本人来讲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单位。

  (六)认定中的任职年限累计7年,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为准;如是民营企业,应提供与民营企业签定的合同,或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并由当地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网上申报材料任职年限证明应以原件为准,复印件必须按规定由审核人签字,注明身份及职务,并加盖印章,网上的任职文件必须盖有红印章。涉及企业经济收入和利润情况,一律以合格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准。书面材料中提供的奖励证书和审计报告须为原件。

  (七)申报评审或认定人员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及省职称办有关评审收费要求执行。

  市经信委人事与培训处

  联系电话:68615544,联系人:王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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