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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之管制物项介绍

作者: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日期:2022-1-20 人气:271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核心法规,主要管制民用以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以及再出口等行为。受美国EAR管制的物项称为EAR“管制物项”(controlleditems)。

  一、受EAR管制的物项种类

  EAR管制物项包括纯民用物项、军民两用物项。“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事用途,又可用于恐怖主义和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相关的用途。本质上,除了美国政府其他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或者EAR第734.3(b)条排除的物项,其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国内)都受EAR管制。因此,受EAR管制的物项包含纯民事用途物项、民事和军事(及恐怖主义、WMD相关用途)两用物项,以及仅用于军事用途但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管制的物项。根据EAR第734.3(a)节,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

  1.所有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包括商品、技术和软件,下同),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物项以及从美国境内转运的物项;

  2.所有原产于美国的物项,无论位于何地;

  3.含有(incorporate)受管制的美国原产商品成分的外国商品、“捆绑”(bundle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商品、“混合”(commingle 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软件以及“混合”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对于EAR第734.4(a)条所述的物项而言美国成分无比例要求,对于EAR第734.4(c)条和EAR第734.4(d)条所述的物项而言美国成分的比例需超出最小占比(De minimis);

  4.外国使用特定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特定“直接产品”,“直接产品”是指直接使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物项(包括工艺流程和服务)。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原产加密物项根据许可证例外ENC(加密物项)出口后,外国据此开发或生产的特定物项受EAR管制;以及

  5.由位于美国境外的任何大型设备或其主要组件生产的商品,前提是该大型设备或主要组件是特定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二、《商务部管制清单》和EAR99

  EAR第734.3(c)条进一步明确了EAR管制的物项范围,包括EAR第774部分中《商务部管制清单》(CommerceControl List,CCL)所列物项和EAR99物项(受EAR管制的但未列入CCL的物项)。

  在CCL中,每一类管制物项都被归于1个ECCN项下。每一个ECCN均详细阐述了该物项的性质以及管制原因。管制物项分为0—9十个大类(Categories),按照功能标准分为A、B、C、D、E共5组(Groups),根据管制原因(Reasons for Control)分为0、1、2、3、5、6、9七类。

  还有一些物项受到EAR管控,但是又无法在CCL上归成某个具体的ECCN编码,则这种物项都统一变为EAR99作为兜底编号。

  三、不受EAR管制的物项

  1. 其他部门/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

  根据EAR第734.3(b)条,基于国家安全或者外交政策,专属于美国国务院、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美国能源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美国国防部及国务院对外军售计划(FMS)等部门和机构管制的出口或再出口物项不受EAR管制。

  其中,根据EAR第734.3(b)(1)(i)条,美国国务院下设的由国防贸易管制局(The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制定并实施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中涉及《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AECA)第38节“美国军品清单”(UnitedStates Munitions List,USML)中所列的国防物项和国防服务被排除在EAR管制范围之外。

  2. 部分影印制品

  根据EAR第734.3(b)(2)条,以下影印制品不受EAR管制:全部或部分预先录制的留声机唱片,印刷书籍、小册子和其他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期刊);印刷书籍、小册子和其他出版物(包括装订的报纸和期刊);儿童图画和绘画书籍;未装订的报纸和期刊(不包括废弃的);音乐书籍;乐谱;日历、台历、纸张;地图、水文图、地图册、地名词典、地名索引、地球仪封面和地球仪(陆地及天体);复制任何上述材料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已曝光并已冲洗的微缩胶卷;已曝光并已冲洗的电影胶片和原声带;以及相关的专有广告印刷材料。

  3. 公开的信息和软件

  根据EAR第734.3(b)(3)条,以下信息和软件不受EAR管制:(i)根据EAR第734.7条规定,已公布(published)的信息和软件;(ii)根据EAR第734.8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信息和软件;(iii)在学术机构或其相关的教学实验室的目录课程中披露(release)的信息和软件;(iv)出现于任何专利局提供的专利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和软件,除非受发明保密令限制,或是EAR第734.10条规定的其他专利信息;(v)非专有系统描述的信息和软件;或(vi)属于EAR第774部分附录1中E组物项第9类E组注释2所定义的遥测数据的信息和软件。

  其中,企业跨境经营中较常涉及的情形为:

  (1)已公布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734.7(a)条规定,公众不受限制从以下途径获取的未加密的(unclassified)技术和软件是已公布的信息和软件,不受EAR管制:①任何希望获取或购买该等公开信息的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订阅;②公众可从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或其他公共收藏单位处获取有形或无形的文件;③在通常对公众开放的公开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展销会或展览会上不受限制地向感兴趣的公众分发;④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即无限量传播),包括通过在向公众公开的网站上发帖(post);或⑤向下列人员提交书面作品、手稿、演示文稿、计算机可读数据集、公式、图像、计算程序或知识的其他表示形式,以期在出版或展示时将上述信息公开:(i)国内外的共同作者、编辑或期刊、杂志、报纸或商业出版物的审稿人;(ii)进行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或(iii)公开会议或其他公开聚会的组织者。

  (2)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734.8(a)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并且打算公布的技术或软件,不受EAR管制。EAR第734.8(b)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并且打算公布的技术或软件,在一定情况下须经出版前审查。

  在基础研究期间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技术或软件,如果研究人员接受对其发表的限制,则不被认为有“公布的意图”。但若相关限制都已过期或已被取消,此类技术或软件仍将被视为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技术或软件。

  (3)出现于专利中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734.10条规定,以下事项中包含的“技术”不受EAR管制:(a)可从任何专利局获得的专利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b)完全由外国“技术”编写的已公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该申请正被送交外国发明人执行并送返美国以便随后提交美国专利及商标局;(c)根据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规定(37 CFR part 5)可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者对专利申请的修正、修改、补充或分割;或(d)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提交之后6个月内,为取得发明时位于美国的发明人或与居住在美国的人是共同发明人的签名而送交外国的专利申请。

  来源: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作者:蔡开明、阮东辉)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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