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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童车出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分析

作者:钱烈辉 来源:昆山出口自行车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小组 日期:2015-5-19 人气:1314

  随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的大规模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及童车生产国和出口国,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包括童车在内的玩具已经有70%或以上在中国制造。如何研究各国与童车产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运用,提高童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摆在中国童车业如何利用世界资源在中国制造童车产品,同时利用世界市场发展中国童车产业的一个大课题。随着我国童车产业的发展,并日益融入世界童车产业链,我国所制造的童车已不仅仅是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求,童车出口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熟悉并进一步研究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促使我国童车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最新标准,努力消除童车出口中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的消极影响,扩大童车产品出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反之,如果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运用不当或对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它将成为童车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或束缚。

  一、常见技术性贸易措施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是充分合理地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本国市场。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技术性贸易措施分为技术法规、装运前检验、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特别海关程序、产品回收义务、循环利用义务、包装标签要求、绿色保护措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十种。其中,适用于童车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回收义务、包装标签要求、绿色保护措施等六种。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规范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等。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美国的技术法规为例:CPSC 16CFR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该法规属美国国家强制性规定,对童车制造商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如果童车产品不符合该法规要求,则将面临产品召回、经济赔偿、司法责任等处罚。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为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制定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非强制执行文件(但童车的技术标准基本都具有强制性)。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理论上说,技术法规是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作为政策手段构成了强制性限制作用机制;技术标准是自愿履行的,它一般从政策面不构成强制性限制作用机制。但是欧美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是紧密结合相关技术法规而制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其技术标准要求就基本满足了其相应法规要求。因此,童车的技术标准多数具有构成强制性限制作用机制的效果。例如,美国儿童推车标准(ASTM F833)的技术要求与CPSC16CFR有关童车的要求是协调一致的,并没有规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可以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但如果违反了标准要求,一般就会违反CPSC 16 CFR的要求,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消费者伤害或其他重大投诉时,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符合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作为美国的经销商,他们已经将此标准视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他们不可能接收。在欧洲,经销商为了规避自身的质量风险,不仅要求生产厂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而且还要求关键的技术性能指标远远高于欧盟标准。因此,在童车行业,不符合销售对象国技术标准的产品,一般无法从主流渠道进入各国市场。所有产品必须至少每年测试一次,指定实验室将对每个通过“A”安全项目测试的产品颁发COC(监管链认证)证明。COC符合性证明将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3.合格评定与认证制度

  以安全、卫生为由,对商品进行严格评定和质量认证制度,以确认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家技术标准,从而使外国产品难以获准进口。措施主要包括检验和检查的法律、法规、加工和生产方法、最终产品标准、检测检疫程序等。产品的合格评定和认证对于保证进口国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我国(童车)产品的出口。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一般包括:抽样、测试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一般由认证和认可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

  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被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因为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或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一般为强制认证。目前,对童车产品有代表性的产品认证主要有欧洲的CE和日本的SG认证。北美安全体系的美国UL认证以及加拿大CSA认证尚未将童车产品纳入。

  二、我国童车主要出口目的国的特点

  1.欧盟

  欧盟市场具有“门槛高,风险小”的市场管理特色。欧盟市场的管理特色是在产品进入其市场之前要受到包括新方法指令在内的各种措施的控制与把关,欧洲的产品标准也严于其他国家(日本的部分标准条款除外)。但产品一旦通过各种措施的控制获得市场准入,在其后来的销售之中不会碰到更多的麻烦,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门槛高,风险小”。对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并将对欧盟出口产品的关注点放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

  2.美国

  美国在童车市场准入制度执行管理方式上与其它国家相比较,具有“门槛低,风险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在办理童车对美国准入的手续时,相对其它国家地区显得简单一些,美国的产品标准相对要求也低一些。可是一旦产品在美国市场上或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发现一些已经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时,产品很容易遭到召回,而且有很多产品召回案例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美国是全球最好诉讼的一个国家(谁都可以告谁),每年法院会接到90,000多个关于产品责任的案子(每个案子涉及的金额巨大),对已经造成伤害的情况还应按美国的法律实施赔偿。索赔和诉讼能轻易地打垮一个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

  3.日本

  日本市场的管理特色是吸取了欧美市场管理特色之所“长”,其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都比较靠近欧盟的相关要求,在某些具体条款方面,甚至还严于欧盟。在产品进入其市场之前要受到严格的控制与把关。但产品一旦通过各种控制措施获得市场准入后,如果产品质量不能100%保证,消费者要求退货、维修,甚至产品回收等其他国家对市场的管控措施,在日本都可以找到。虽然进入日本市场非常难,但进入后,其市场风险仍然非常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门槛高,风险大”。与美国、欧洲相比,日本的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更加挑剔。为了无条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采购商往往不仅拒绝接受达不到自愿性标准的产品,还会在标准、法规之外,提出一些消费者所关心的其他要求,而且这些要求也是类似强制性的。另外,与美国、欧洲相比,日本对安全法规表现为外松内紧,甚至一些采购商也不知道安全法规的全部。因此,采购商可能表示,××有害物质在日本没有要求,但产品进入市场后很快会被发现问题,从而导致产品轻者被退货,重者被召回。在日本,消费者权利是受政府保护的。日本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政策,使得消费者权利被充分的保护。所以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产品基准外,还对其他外观、功性能方面提出很多很高的品质要求。在维护消费者

  权益方面,日本正在步美国后尘,消费者也开始拥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产品有任何瑕疵,甚至无明显瑕疵,仅仅是消费者不满意,都会遭到消费者的退货。日本一些大型商场也规定,一旦退货率达到或超过其规定的比例,该产品就将全部被撤离货架。

  三、主要对策

  1.注意信息的收集

  重视对国外(目标市场)技术法规与标准的信息搜集,提前关注与自己产品可能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克服这些措施的影响,扩大出口具有深远的意义。企业作为应对主体,必须具备了解目标市场技术法规与标准的途径和识别其是否科学合理的能力。企业应加强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收集,以便改进生产,或者绕开贸易保护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形成的贸易障碍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企业不了解国外法规和标准,所以企业应该对各种与贸易保护措施有关的信息保持高度敏感。企业一方面可积极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如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密切关注发达国家,特别是贸易对象国对产品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积极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及时了解国际上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最新动向及发展趋势,警惕可能出现的贸易保护。必要时,及时将收集到的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等信息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寻求政策支持。

  2.采用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促进童车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采用先进的加工技术进行童车生产是童车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消除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有效手段。事实上,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产品设计、生产和加工技术的竞争。因此,童车企业应在熟悉国外各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础上,将本企业产品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以此作为提高和改进产品技术和质量的依据。首先,童车企业要创造条件组建一支满足要求的质量工程和生产工程技术队伍,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童车产品生产控制及管理体系。其次,企业应按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艺进行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在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先进的工艺方法的同时,建立并完善产品的质量检测手段,特别是有害物质的检测与控制手段。一方面,保证产品是符合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另一方面,保证产品是精工细作而非粗制滥造。使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由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改变为靠产品的品质与档次参与国际竞争。企业的技术人员应对各类标准和安全规则有充分的了解,在着手产品研制开发的同时,就应该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设计。有针对性地根据出口目标市场进行生产,并在权威检验和认证机构的协助下,从产品的原料、结构、包装等各个细节严格把关,在产品顺利通过确认后,再大批量地扩大生产,从而保证产品能顺利地通过各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3.企业要制定以专利战略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专利的数量是衡量企业知识产权含量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能力取决于专利水平,企业应把研发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放在突出的地位。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童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仍处于中低档次,而且多数产品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要改变以价格手段参与国际竞争的现状,转为以产品质量、自主知识产权手段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要求童车生产企业建立实力雄厚的产品研发技术队伍,致力开展产品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申报新技术的专利。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的结构,重点开发新技术、高附加值的童车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争取生产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能抢占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制高点,才能取得竞争优势。主动应对,重视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嫁接国际优势技术,引进先进的工装和加工设备,同时,聘请美国、欧洲等地的童车技术、管理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加快开发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达到国际质量标准的新产品。企业还应掌握专利活动规则,了解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熟悉有效的规避办法。在任何情况下,我国企业在出口前都必须充分考虑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和侵权后果,以便对出口产品、出口地域及出口时机等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4.取得贸易伙伴国的各种产品认证或国际认证

  产品要进入目标国市场,通常都要先通过各种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认证和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企业可在产品上加施规定的认证标志。产品获得了认证标志,也就基本获得了相应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许可证,比如欧盟的CE标志、美国的UL标志、日本的SG标志等。

  体系认证的种类有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企业是否通过体系认证,对于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是否可以进入其他国家市场合法销售并没有直接联系。但体系认证已成为世界的发展趋势,各国都力求本国的产品生产企业达到体系认证要求,因为部分国家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认可。同时,体系认证对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和一致性具有保证作用。

  5.对出口欧盟的产品

  欧盟市场的管理特色是在产品进入其市场之前要受到包括新方法指令在内的各种措施的控制与把关,欧洲的产品标准也严于其他国家。但产品一旦通过各种措施的控制获得市场准入,在其后来的销售之中不会碰到更多的麻烦。对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并将对欧盟出口产品的关注点放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

  在欧盟,其产品标准一般为欧洲各国通行的欧盟统一标准,其要求一般也严于其他国家。因此,欧盟一些国家的采购商为将其自身风险降至最低程度,他们往往对供货商提出部分参数高于欧盟标准一倍甚至数倍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虽然不是来自政府或法规,但往往也是类似强制性的,除非供货商放弃该市场。如果制造商了解相关标准或法规要求,可与客户展开谈判,以获得主动。

  6.对出口美国的产品

  提醒广大童车制造商在对美输出童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在美国有些要求不是来自政府或法规,而是来自采购商,但往往与强制性要求具有同样效果。例如,美国童车产品标准除儿童自行车外,其他都是自愿性标准,但采购商往往拒绝接受达不到自愿性标准的产品,因此,这些自愿性标准就被强制化。又如一些大的采购商要求的关于遵守《玩具商业操作守则》、SA 8000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等也并非美国政府规定,但这些采购商对此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实行红、黄、绿灯的方式进行管理。某企业被评为黄灯时会收到警告,一旦被评为红灯,则将被取消供货资格。

  对于从事OEM产品生产的企业,如果采购方提供的产品设计上有缺陷而导致产品召回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经过分析取证,如果与设计责任有关,则无论百分比是多少,都会判断设计有责任。而对生产商来说,即使全部是设计责任,生产商的名字也会第一时间被媒体提到,名声同样会受到影响。例如,2007年美国所有玩具召回案例中,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铅超标是完全属于制造者的责任,但水落石出的时间非常漫长,最终虽然能够证明不是制造者的责任,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对制造商已经没有了好感。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产品投入生产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人员对产品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不合理的设计提出书面质疑,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7.对出口日本的产品

  出口日本的企业,除熟悉产品标准外,还要熟悉与童车产品有关的相关法规要求,如童车上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日本禁止使用濒危动物的羽毛、皮革、兽皮等为原料作为童车的填充物;日本海关税法禁止进口任何侵犯商标权、设计权以及其它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童车产品和品牌,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童车产品将会被销毁或者退回船运商。除此之外,还要关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要求,如地方儿童保护条例。地方儿童保护条例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受不同政府机构管理,如在东京,其名称为《关注儿童健康发展条例》。产品在哪个地区销售,应与地方政府联系以获取受儿童保护条例禁止销售的产品清单。另外,产品包装要求、法定标签要求等也是必须满足的要求,只是这些要求是被广泛认知的,一般的采购商都会在产品的平面设计资料或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日本为了保护国内品牌的需要,制定了产品安全认证“SG”基准(除SG以外还有JIS基准)。在该基准实施之后,通过该基准的要求非常严格。后因国际贸易组织等多方面的压力,也为了将国外一些优秀的产品引进日本市场,该基准有调整的迹象。日本的产品安全认证“SG”与中国的产品安全认证“3C”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其童车产品的认证模式与“3C”相同或相近,均为产品测试与工厂检查相结合;不同之处很多,但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3C”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没有通过“3C”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中国市场销售,而日本的“SG”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认证,没有通过“SG”认证的产品仍然可以在日本市场销售。但日本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非常强,产品上贴有“SG”标识和没有“SG”标识的产品,其销售量会有巨大的差异。因此,要想在日本市场获得成功,申请并通过日本“SG”认证是必需的。当然,获得“SG”认证、使用“SG”标识也存在两个风险。风险一:如果消费者使用贴有SG标志的产品受到伤害,可以得到最高1亿日元赔偿(此赔偿仅适用于个人伤害);除此之外,若发现伤害的原因是制造商未严格执行“SG”相关规定而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还将对制造商进行相应处罚。风险二:一旦因为消费者使用贴有SG标志的产品受到伤害,或者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严重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SG”标识使用权被终止,则该产品将永久性失去获得“SG”标识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该产品必须退出日本市场。

  中国童车产业在面对全球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分析和准备,规避风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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