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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轮胎标签法案要点解读

作者: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日期:2020-9-29 人气:293

  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Ragulation(EU)2020/740《关于燃油效率和其他参数的轮胎标签 修订EU 2017/1369和废止EC 1222/2009》,宣布从2021年5月1日起取代EC 1222/2009,实施新的轮胎标签法案。

  一、标签法案简介

  为推广低噪音水平轮胎,减少燃油消耗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公路运输安全性和经济性,同时便于消费者购买轮胎时获取轮胎参数信息,欧盟于2009年12月22日出台EC 1222/2009《关于燃油效率和其他参数的轮胎标签》,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轮胎产品必须粘贴轮胎标签,以显示轮胎燃油效率、湿地抓地力和滚动噪声等参数等级,上述参数不符合欧盟最低要求的轮胎产品将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

  二、标签法案沿革

  2009年7月31日,欧盟颁布EC 661/2009《关于机动车、挂车和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对C1、C2、C3轮胎(即轿车轮胎、轻卡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进入欧盟市场提出了准入要求。

  2009年12月22日,欧盟出台Ragulation 117《关于批准滚动噪声、湿地抓地力和燃油效率的统一规定》法规第二版,规定了轮胎标签参数的测试方法和准入要求。法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拒绝认证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一阶段限值的轮胎,自2016年11月1日起,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二阶段限值的轮胎也将被拒绝认证;自2014年11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一阶段限值的C1和C2类轮胎,C3类轮胎从2016年起,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二阶段限值的C1和C2类轮胎,C3类轮胎从2020年起。

  2011年9月15日,欧盟出台Ragulation 117《关于批准滚动噪声、湿地抓地力和燃油效率的统一规定》法规第二版,规定了轮胎标签参数的测试方法和准入要求。法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拒绝认证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一阶段限值的轮胎,自2016年11月1日起,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二阶段限值的轮胎也将被拒绝认证;自2014年11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一阶段限值的C1和C2类轮胎,C3类轮胎从2016年起,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油效率不满足第二阶段限值的C1和C2类轮胎,C3类轮胎从2020年起。

  2011年11月30日,欧盟出台EU 1235/2011《关于轮胎滚动阻力、湿地抓地力和验证程序的修正案》,对EC1222/2009进行修正补充,增加了C2和C3轮胎的湿地抓地力分级要求。至此,欧盟轮胎标签法案趋于完整。

  三、新标签法案要点解读

  1.标签法实施范围扩大

  目前,C1、C2轮胎进入欧盟市场需要粘贴标签,而C3轮胎则不需要。新法规指出,相比较C1、C2轮胎,C3轮胎每年消耗更多燃料、行驶里程更长,因此新法规将C3轮胎纳入粘贴标签范围。

  新法规对翻新轮胎和二手轮胎适用情况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法规中不适用产品范围删去了翻新轮胎,委员会如果能在2022年6月26日前提供适合翻新轮胎的测试要求,则翻新轮胎也应符合本法规要求。此外,从第三国进口的二手轮胎也应符合本法规要求。

  2.燃油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分级趋严

  新出台的EU 2020/740法规,对燃油效率和湿地抓地力等级根据性能参数进行了重新划分,由EC 1222/2009中的A-G七个等级变更为A-E五个等级,其中,新法规中A、B、C三个等级参数要求维持不变,D、E等级在旧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上调。根据现行ECE R117法规要求,C1、C2、C3轮胎滚动阻力和湿地抓地力等级须满足D级及以上方可进入欧盟市场。

  3.轮胎标签样式变更

欧盟新轮胎标签法案要点解读

  新的标签中增加了大量的轮胎相关信息

  • 变更后的标签增加了轮胎商标和标签代码,如新标签①、②所示
  • 增加了轮胎规格信息,包括速度级别和负荷指数,如新标签③所示
  • 轮胎类别指示位置变更,由旧标签的左下角变更到新标签的右上部分,如新标签④所示
  • 滚动噪声指示标志变更,由“音量+分贝”变更为“ABC+分贝”,如新标签⑤所示
  • 增加了雪地性能和冰地性能指示标志,如该轮胎通过ECE R117中雪地性能测试,或通过ISO 19447中冰地性能测试,可分别打上该标志,如新标签⑥、⑦所示
  • 标签法规显示位置变更,由旧标签的左下角变更到新标签的右下角,如新标签⑧所示

  4.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

  新法规要求供应商要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要求符合EU 2017/1369条第12条规定),要求从2021年5月1日起之后生产的轮胎在投放市场之前,将轮胎信息输入产品数据库;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生产的轮胎,应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信息输入工作;2020年6月25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轮胎,供应商可将产品信息输入到数据库。轮胎供应商应及时在数据库中标明投放市场和停止投放市场的时间,数据库信息有效期为5年。

  数据库网站搭建工作由欧盟委员会负责,目前,该网站尚在建设中。

  

  四、市场抽查结果要求

  根据法规欧盟会定期对轮胎产品进行抽检,测试项目包括燃油效率、滚动噪声、湿地抓地力等轮胎标签上的所有参数。如果抽检测试结果符合所声明等级的验证公差,则认为轮胎符合法规要求;如果抽检测试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则应测试另外三个轮胎或轮胎组,取其平均值进行验证。实测参数及验证公差如下图所示。

欧盟新轮胎标签法案要点解读

  五、影响及应对措施

  欧盟是我国轮胎出口第二大海外市场,自欧盟轮胎标签法案实施以来,我国轮胎产业遭受严重冲击,建议轮胎生产企业:

  一是加快新型末端改性溶聚丁苯橡胶、白炭黑及骨架材料的开发应用,改善花纹设计,不断优化轮胎滚阻、湿抓和噪声等级;

  二是提前获取CE认证证书,在新规实施前通过欧盟官方认证,及早获取标签许可;

  三是按照新规要求完成产品信息数据库输入工作,并做好数据库的动态管理;

  四是及时关注欧盟法规动态,了解欧盟轮胎“准入门槛”,加强同海关等部门联动,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   来源: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济南海关东营海关刘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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