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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作者: 来源:苏州交警 日期:2019-4-8 人气:2230

(公办发〔2019〕123号)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和电动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以下简称“CCC认证”)制度,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生产、销售企业应尽快停止生产、销售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和CCC认证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2)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凡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因销售企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3)本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条件,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如有违规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

  (4)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负责实施。

  (一)注册登记。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前,对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申请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预约(公众号二维码见附件)。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指定的注册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安装现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2)自2019年4月15日起,全面停止对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之前已完成预约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登记)。

  (3)自2019年4月15日起,对执行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全市各注册登记点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安装全省统一制式的新电动自行车号牌。

  (4)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

  (二)备案登记

  (1)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申请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信息经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至指定的备案登记点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或通过自主选择由邮政部门速递上门安装。

  (2)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再受理备案登记信息预录入,之前已完成录入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备案登记。

  三、强化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

  (1)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含原本市号牌及全省统一制式新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对备案登记后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3)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用于治安巡逻、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领域,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专项车辆除外。

  四、提升电动车交通安全文明风尚

  倡导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重培养自身依法登记、文明行车、安全使用的良好行为风尚;鼓励电动车驾驶人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车驾驶人为车辆购买交通安全保险,进一步提高电动车道路通行安全保障。推动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广泛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氛围。

  五、附则

  (1)本通告中的“本市”,是指苏州全市行政区域,包含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现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是指全省统一新制式号牌启用前,全市现阶段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包含市区及各县市(区)核发的号牌。

  (2)对本通告内容需要咨询或有疑问的,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掌上车管”,点击“客服”进行咨询,或拨打电话96122咨询,外地拨打需加拨区号0512。

  (3)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4)本通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苏州公安微警务”、“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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