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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5-15 人气:3295

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BICYCLE & ELECTRIC  VEHICL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BEVA)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含自行车及电动车延伸产品)的全市性组织,主要成员为生产企业,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贸易、教学、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是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的管理,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会员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联络,协调行业关系,树立行业形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东大街284号7楼715、7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全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发展基本状况的调查,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会员的情况、问题,收集、整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整体利益的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办好本协会举办的自行车博览会,为行业搭建影响广、具有威力的服务交流平台。本会会员单位都应积极参与,以树立苏州行业形象,显示苏州自行车行业的基础,拓展市场。

  五、开展国内、国际市场调查、拓展工作,推介会员产品,提供贸易机会;组织会员企业联合组团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览、推广、交易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争取有一定的话语权,以此来为企业服务。

  六、办好本协会杂志、网站。建立本协会的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行业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以及宣传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活动情况,发布信息,扩大影响。要求各会员单位全力支持,办好本协会杂志,树立苏州行业形象,为苏州成为中高档自行车生产、出口基地服务。

  七、做好会员单位和行业基本资料的收集、统计,建立动态调查、登记制度。会员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倡导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利益和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职称考试评定、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有关职能。承办上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产品开发鉴定、检测、目录备案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申办等相关事项提供报务。

  十二、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助行业内企业应对有关国际贸易纠纷事项。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和表彰奖励。

  十五、开展行业内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参与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十六、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更多的社会支持。

  十七、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联谊活动;开展与其他地区同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交流活动。

  十八、与国外、境外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九、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二十、开展符合协会宗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苏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自行车、电动车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四、凡是对发展自行车、电动车工业作出较大贡献者,以及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并可在名誉会员中聘请有关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依规定交纳会费;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事项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实施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服从行规行约,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派员参加,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当选理事须由会员大会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员单位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以及讨论通过吸收本会名誉会员、聘任名誉职务事项。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员单位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公正;

  二、具备开展行业内外、行业与政府间沟通协调的能力及其相应的位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请本会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按照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按各专题设立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属于本会的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在协会本部,也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挂靠在相关专题水平较高的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并报本会理事会确认。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8日本会两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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